投诉请求: 一、要求中建退回多收我们的房款,各业主的金额见:中建的销售代理公司(飞翔)要求各位业主签的租金收条(备注:租金己抵购房款) 二、收回铺面,不再租给飞翔。 三、要求中建、飞翔恢复摊位。 事实和理由: 一、各位业主购买商铺的时间为2016年2~9月份,根据各位业主与中建签的《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我们的商铺购买总价为《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的总房价款,因购买时间不一致,中建提供的不动产发票开票日期为2016年1月~2018年2月,绝大部分的开发票日期为2017年6~9月份。 购买商铺时,根据中建要求,各位业主己按《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交清此总房价款及相关费用,但至今未收到购买商铺时中建的销售代理公司(飞翔)要求各位业主签的租金收条(备注:租金己抵购房款)中的三年租金抵购房款。 2019年9月底三年租金抵购房款时间己到,中建应该退我们多交的房款,我们要求中建退回我们多交的租金收条(备注:租金己抵购房款)款项。 为讨回我们多交的租金己抵购房款部份,我们于2017年12月发函给中建,后于2019年9月29日、10月9日、10月15日发函给飞翔并到飞翔多米新街办公室交涉退多交房款之事;我们于2019年10月10日、10月15日发函给中建并到飞翔多米新街办公室交涉退多交房款之事,均未得到解决,我们被迫无奈,10月14日、10月19日、10月27日、11月16日、11月23日到中建售楼部依法维权,10月19日天元区粟雨派出所齐教导员组织中建、飞翔与我们开协调会,没有结果,11月8日天元区司法局组织我们开协调会,仍没有结果,司法局不了了之,我们打市长热线派单到住建局,住建局开发办一直在拖延,未处理。 二、根据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购买商铺时,商铺未完成分隔装修,中建要求我们在交铺确认书上签字,第3条己写明:该商铺己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标准,乙方同意签收。购买时我们是签了字,签字是认可按合同的要求,飞翔擅自拆除,未经我们同意,故我们业主要求:中建、飞翔必须按购买合同附件二进行分格,将各业主的物业恢复至装修完好的各自独立产权的商铺柜台。 三、根据中建·多米新街市商铺委托管理合同: 第五条第2款委托期限第1、2、3年,乙方每年按照甲方所购买的物业总价8%的,三年共计24%的租金,在甲方购买本委托物业时在销售价格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第3款乙方在受托期限内第4年到第10年,向甲方收取甲方委托物业实际租金的20%作为装修及维护的成本费、商业推广及市场培育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管理及运营成本,剩余80%部份交付甲方。 第1~3年的租金是明确的,且是一次性支付,第4~10年租金不明确。 第六条第2款:乙方不得实质损害此物业的安全。第七条第2款: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及位置。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给予补偿。 按月返租金违反合同第五条第4款。转租合同不是按月交,管理方有挪用租金之嫌。 2019年9月份飞翔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拆除了我们的商铺,准备二楼做超市,己支付给部份业主2019年10月、11月份的租金按年返租算不到3.5%,而且是按月返,明显低于同类市场和当初中建给的承诺(十年回本),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故我们业主要求:第4~10年租金必须每年按照甲方所购买的物业总价的8%支付租金,且必须按年支付,如果保证不了8%,中建、飞翔凭什么擅自拆掉我们的摊位。若飞翔要改变摊位经营性质及位置,需达到返租要求且交纳保证金(金额另议)给业主委员会,托管到期按购买合同附件二进行分格后,原额退还。 投诉人:中建·多米新街市商铺签授权书的业主 委托代理人:公选的业主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