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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买停车位吗?法院判了: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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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还买停车位吗?法院判了: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

全国首例,业主委员会因为停车位和开发商打官司获得胜诉,“居民免费使用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售卖停车位”,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业主是如何赢得开发商的。

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一个话题,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展望: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转发是一种美德,也许别人还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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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9:59 | 只看该作者
顶起,株洲也要好好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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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20:0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中国大陆是法制地区,但是我们不是和有的国家一样可以判列制度的,比如大家电视里面常看见的那种举例子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列子只能说明他那个案子是这样的,如果在株洲出一个一模一样的但是判决结果不一样也是符合中国大陆国情的,
综上所述我要说的就是3个字: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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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20:13 | 只看该作者
3个字: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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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20: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说是这么说,要他给你免费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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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08:35 | 只看该作者
kangkangwang 发表于 2016-7-3 20:04
我们中国大陆是法制地区,但是我们不是和有的国家一样可以判列制度的,比如大家电视里面常看见的那种举例子 ...

有道理,毕竟例子里有太多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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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09: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早出来辟谣啦,那是地上的公共面积修的停车位,地下的车位还是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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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09:06 | 只看该作者
你以为利润仅KFS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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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09:37 | 只看该作者
免费,这两个字在天朝你就慢慢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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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0:22 | 只看该作者
kangkangwang 发表于 2016-7-3 20:04
我们中国大陆是法制地区,但是我们不是和有的国家一样可以判列制度的,比如大家电视里面常看见的那种举例子 ...

第一句改一下,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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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0:22 | 只看该作者
然并卵,不信你们去告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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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0:23 | 只看该作者
kangkangwang 发表于 2016-7-3 20:04
我们中国大陆是法制地区,但是我们不是和有的国家一样可以判列制度的,比如大家电视里面常看见的那种举例子 ...

其实我更觉得我国是党旨系国家!

党的旨意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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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1:1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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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1: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地下车位都是人防工程(株洲还没听说有不是的),非常时期国家可以征用,所以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开发商花钱建的所以要收钱卖使用权,个人买也存在被征用的风险,如果国家同意,开发商肯定会连产权一起卖。因此地下车位还是不要想免费了。况且天朝人的素质,免费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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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3: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是帅躲不过 发表于 2016-7-4 11:16
中国梦

这个中国梦,梦之蓝   不知道是哪个想出来的,很贴切,梦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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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9:01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系大陆法系国家 司法判例没有什么普遍指导性 也就是同一个案例 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里 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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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9:04 | 只看该作者
感觉主办这个案子的法官买车位吃大亏了 刚好赶上一个告开发商的 逮着了 正好出口气 如果这个判例可以影响到物权法的修改 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明确 那全国开发商高价卖车位就寿终正寝了..其实 全国业主都喜欢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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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21:20 | 只看该作者
业主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也就是说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了,转给业主了,如果没有转给业主,那么业主就不用交土地使用费而是开发商交。土地是国家的,但使用权是业主的,车位是开发商违规建的,没有通过业主的同意,开发商最多只是前期有土地使用权,后期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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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21: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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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5 09:17 | 只看该作者
最染让人欣慰的是,业主有法律意识了。希望大家都不要被开发商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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