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文明株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原则条款】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职责条款】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政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相关单位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发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村(居)民议事组织作用。
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五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宣传文化阵地,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办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文明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条【文明实践】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推动“株事有礼”文明实践品牌建设,建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开展“株事有礼”文明实践活动、项目孵化、品牌打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示范引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文明培育】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评选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优秀志愿者和“最美人物”系列等先进典型,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第十条【公民义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鼓励的道德示范文明行为】鼓励和支持下列道德示范文明行为:
(一)力所能及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与遗体;
(三)参与扶老、护幼、救孤、助残、助学、济困、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道德示范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文明行为记录与激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道德示范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有关政策时,应当明确对道德示范文明行为人给予礼遇褒奖。
有关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道德示范文明行为人。
第十三条【维权保障】因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道德示范文明行为或者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对乱扔乱吐、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年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期限以及工作目标,推动工作方案落实。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反映和投诉。
第十六条【不文明行为公开】对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仍不改正或者影响恶劣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服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应当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当场罚款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人,可以依据其自愿申请安排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根据完成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