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政策调整不涉及贷款条件变动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家庭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2.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认房”标准
1.住房套数分区域核算。只核查缴存人家庭购房区域住房情况,市区、渌口、醴陵、攸县、茶陵、炎陵均分开核算,即在市区购房只核查市区的住房套数,不再核查市区范围以外的住房套数;在县域购房只核查本县的住房套数,不再核查本县以外的住房套数。中心已实现与当地不动产权信息系统联网核查,不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房屋,以及偿还2024年起新发放的本市商住贷款申请提取的比照执行。)
2.“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株洲市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家庭成员在市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购买过住房,管理中心均认定为“首套房”,适用“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含商转公)。渌口及四县(市)均参照市区政策执行。
3.“住房”的认定标准。不动产权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房屋用途为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其他、空白的,均认定为职工家庭名下的住房。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认贷”标准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已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的规定维持不变。
解读:贷款次数不得超过2次,指的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不得超过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记录为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贷款次数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核查。
(四)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适用
以下情形适用首套利率和首付款20%的规定:
1.在购房区域无房(不用考虑是否有住房贷款);
2.在购房区域有1套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住房贷款已结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
以下情形适用第二套利率和首付款30%的规定:
在购房区域有1套房,有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执行第二套利率。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通过个人征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