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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网2021!株洲网警发布网络安全行政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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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护网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株洲市公安局聚焦网络安全行政执法,牢固树立主动进攻、标本兼治、生态治理理念,重点针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案、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明文件案、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等违法乱象开展清理整治,不断规范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空间。

 

现发布“护网2021”专项行动网络安全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茶陵县某网吧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案:

2021年6月1日茶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对茶陵县某街道办事处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管理人员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私自加装双系统,绕开合法的身份证实名制系统,两名上网人员未使用本人真实身份证上网。2021年6月10日,该网吧管理人员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茶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网吧管理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二、株洲市天元区某电竞网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2021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株洲市天元区某电竞网咖是否如实登记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戴某冒名使用屈某的身份证在网吧登记上网,网咖的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该网咖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三、天元区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4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辖区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单位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大量高危风险漏洞,且该单位存在服务器机房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等问题,随后民警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1年5月25日,天元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然存在安全漏洞39个,紧急及高风险漏洞9个,中风险漏洞28个,低风险漏洞2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四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处罚。

 

四、天元区某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三级案医院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3月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辖区内某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三级备案医院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关键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做背景审查,该医院的服务器系统内存在多个高危风险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医院予以警告处罚。

 

五、荷塘区某硬质合金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3月4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辖区内某硬质合金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物流运输平台存在高危漏洞,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该单位虽制定单位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有效采取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留存法律规定时长的网络日志,未有效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导致网站存在高危漏洞。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硬质合金公司予以警告处罚。


六、荷塘区某房产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1年1月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辖区内某房产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虽制定单位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有效采取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留存法律规定时长的网络日志,未有效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导致信息系统存在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该房产控股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处罚。

 

七、荷塘区某民办学校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3月2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辖区内某民办学校APP进行检查时,发现该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未在APP中设置隐私政策、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处罚。

 

八、石峰区某新媒体APP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21年8月31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辖区内某APP开展检查时,发现该APP存在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之规定,对该APP使用单位予以警告处罚。

 

九、茶陵县某市民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明文件案:

2018年底,违法行为人曾某通过微信与一名昵称为X老师的网友联系,花费了14000余元购买了一套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等入党资料,并于2019年1月14日,在该老师的指导下,违法行为人曾某以大学生毕业为由转入党组织关系,最终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到茶陵县云阳街道滨江社区第三党支部,违法行为人曾某自2019年1月14日 至2021年4月份在茶陵县云阳街道滨江社区第三党支部以假党员身份行使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参加党活动主题日、民主生活会、交纳党费以及党内选举与被选举权利等。茶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曾某行政拘留五日。

 

十、醴陵市某市民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1年7月30日,醴陵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微信圈群流传“7月30日0-12时醴陵市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的消息。经查,7月30日18时许,曾某看到“7月30日0-12时湘潭市新增一例本土确诊病例”消息,篡改后发至微信群,随后被转发并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曾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下一步,株洲市公安局将切实加强株洲市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网络安全事故发生。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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