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登录 注|册 找回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7462|回复: 0
微信分享→

[法律数据库] 微信朋友圈购物避“坑”指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12-10 1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金州律所周律师 于 2019-12-10 18:17 编辑

微信朋友圈购物避“坑”指南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微信朋友圈购物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也让多数人为之担忧,通过朋友圈购物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有明显的上升趋势,此类案件消费者败诉率较高,维权正遭遇多重困境。
案例:
     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微信好友,该微信好友经常通过朋友圈发布化妆品、护肤品等海外代购信息,王先生向其购买了一套高档护肤品,支付货款1万元,对方承诺7日内发货,之后一直未发货。王先生将其诉至法院,但王先生只知道卖家姓李,无法向法院提供其身份证号,也不知晓其真实姓名。该微信好友并非微信实名认证用户,王先生提供的李某电话号码也不是对方本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在王先生无法提供李某身份证号的情况下,该案的被告并不明确。并且由于王先生曾删除过聊天记录,只留下曾经的微信聊天截图,王先生无法提供其与李某当时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导致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王先生的维权之路以失败告终。
金州律师提醒:
1、基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首次接触的微商,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在首次购物时,消费者可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经比对验证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卖家主体不明的风险。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中,已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一部分隐去,但只要确定卖家微信是经过实名认证的,即使买家不掌握对方的身份证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账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避免找不到被告。同时消费者应注意识别收款账户同卖方身份是否相符
2、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另外,微信聊天记录通常因为手机程序清理缓存而不复存在,金州律师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在与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微信语音不利于作为证据使用,也难以导出备案,而通过微信发送的图片会因为程序清理缓存而丢失。如遇到卖家发送语音信息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发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语音的内容来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3、并不是所有的微信朋友圈卖家都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并非完全适用于朋友圈卖家。但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郑重申明:本网网友发布所有原创图片、文字内容,版权均为网友和网站共同所有!未经网友和在线网站同意,任何机构均不能使用!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28289998/28228008

    官方客服QQ:690900

小黑屋|手机版|株洲在线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2-2015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731-28289998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