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登录 注|册 找回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716|回复: 0
微信分享→

[法律数据库] 依法防疫,“红袖章”不可以任性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2-22 1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金州律所周律师 于 2020-2-22 14:38 编辑

依法防疫,“红袖章”不可以任性
作者:胡宇哲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律师团队。湖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等领域。
      贾仁松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律师团队。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转业军人,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等领域。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涉及社会各层面,也涉及我们每个人。基层抗疫的第一线,许许多多的普通人,戴上红袖章,成为了前线一道坚实的屏障,这群人值得我们尊敬和感谢。但也有极少数人,戴上红袖章,便借此突破法律的底线,作出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河南的“硬核”挖路、排查病患时患者隐私被泄露、志愿者暴力入侵住宅、深圳湖北籍打工人员露宿街头等等。极少数看似“硬核”实则“硬来”的防疫方法,实际上构成了对他人如下权利的严重侵犯。
    一、住宅不受侵犯权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不仅是栖身之所,更是不应受外界干扰的自由之所,任何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违背住宅成员意愿侵入私人住宅领域。
    2月13日,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陡山乡防疫工作人员在巡逻时,发现临河村一村民居家敞开门打麻将,防疫人员劝阻未果。待防疫人员巡逻返回时再次劝阻,并摔了麻将桌上的茶杯,尔后村民动手打了工作人员,引发双方冲突。在未调查清楚具体事实的情况下,防疫工作人员未征得他人同意便闯入他人家中,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节更为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45条)。同时,如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或毁坏他人财物达三次以上的,不论价值多少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
    因此,在该起事件中,防疫工作人员擅入住宅,对打扑克、打麻将等“聚集性”活动直接采取强制驱散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之处。对此,人民网更是锐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戴着防控疫情的红袖章,就可以任性妄为。这既不合情更不合法…”法者,治国之端也。无论处于何时,法治的底线都始终应当坚守。
    二、人身自由权
    本次疫情中,除了屋檐之下,房舍之外同样出现了因权利冲突而产生不和谐的事件。如由于防疫工作人员的阻拦,导致和村民之间的语言肢体冲突。甚至出现了居民从外地回家,按要求上报隔离后,被社区反锁家中的乱象。
    对于疫情的控制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2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同样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图所示。
    然而,《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可能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针对的对象为“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在本起事例中,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居民,在并未被确认为“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情况下,防疫工作人员就没有权力限制该居民的人身自由。对于普通大众,我们的人身自由限制应当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或者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否则,限制他人自由,非法强制隔离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38条)。因此,对于普通民众,如并不属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任何国家机关均不能自作主张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三、人格尊严权
    除了被防疫人员闯入家中扇耳光,还有几则新闻在微博、微信引发广泛讨论:河南濮阳一村民因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被工作人员捆在柱子上;湖北某地一家四口在家打扑克,遭到训诫并当众念检讨书;重庆某镇一些聚众打牌的人被要求抬着麻将桌“游街示众”。
    这些案例中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疫情防控尽职尽责,但客观上所造成的后果已构成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一定程度的侵犯。在当前“战疫”关键时期,这些防疫措施,存在用力过猛、简单粗暴之嫌。
    人有人格之尊严,不容他人随意践踏。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案情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相关损失的赔偿,行为实施者将难辞其咎。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46条)。
    四、隐私权
    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微信上转发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的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第68条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相关人员、机构有相应的问责条款。该名副局长因此被党纪立案调查。
    但是,公众的知情权是否就与患者的隐私权之间无法达到平衡了呢?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授赵宏在接受正义网的采访中指出,对于信息公布程度,如果从公布的信息中,可以完整地识别出某个具体的个人,从而能迅速锁定到某个人,是绝对不允许的。同时她也介绍了国家在特殊时期,确实可以有限度地限制公民信息权,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目的性。国家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向公众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二是比例原则。国家机关如果干预到个人数据权利,即使目的正当,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三是安全性原则。国家机关为了公益的目的,可以去收集个人的信息,但是同样要确保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储存整个链条环节的安全性。
    事实上,目前有许多疫情防控信息也实现了权利之间的平衡,比如只是公开患者的轨迹信息,具体到小区、单元,并未透露楼层以及姓名、身份证号码。这些都是在既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又保证了患者隐私权的做法。
    五、财产权
    近日,武汉部分高校学生宿舍被临时征用,用于疫情防控工作。非常时期,这个做法本可以理解。但从后来爆出的照片看,部分被征用宿舍大院和走廊一片狼藉,乍一看像是个垃圾场。学生放置在宿舍的生活用品等,被当作垃圾翻出扔掉,着实让人糟心。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2款之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由此可见,征用结束后,曾被征用而受损财产,应当得到公平、充分的补偿。作为宿舍的所有权人,学校是否会得到补偿我们暂且不论。但学生作为被征用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他们的利益,相关机构也应予以补偿。
    对单位或个人财产权的侵害,本应只发生在政府根据“战疫”需要征用和征收的情况,但部分地方的小区由于“疫情管控的需要”和对病毒的恐惧,却上演了物业管理人员埋猫摔狗的闹剧。
    诚然,工作人员是出于抗击疫情、加强管控等良好的初衷。但世卫组织对此却早已辟谣,“无证据显示宠物会感染”。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物业人员在无明确依据下剥夺宠物的生命,宠物主人可就自身财产权受侵害主张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数额较大(价格昂贵的品种)或者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75条)。
    疫情之下,我们由衷敬佩每一位鼓起勇气戴上红袖章的志愿者们,但同时,防控疫情的基础也依赖于法治,善意如果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便会让权利走上极端,让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只有依靠智慧,科学、依法的解决问题,确保公民权利的完整性,才能不辜负红袖章真正的意义。


郑重申明:本网网友发布所有原创图片、文字内容,版权均为网友和网站共同所有!未经网友和在线网站同意,任何机构均不能使用!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28289998/28228008

    官方客服QQ:690900

小黑屋|手机版|株洲在线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2-2015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731-28289998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