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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数据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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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9 1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金州律所周律师 于 2019-11-29 15:37 编辑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于通过网上以及经过市场选择的当事人,应当对其资质、企业信用度以及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核查企业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应资格。对于授权委托的经办人,应当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核实经办人的委托权限以及期限,并与委托人确认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二、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法、明确
    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包括以下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在一些施工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中,往往会写“付款时间视建工单位情况而定”、“施工仅包括某范围”等等模糊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约定不明确,付款条件尚未达成,拒绝支付合同款。

三、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需要合理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往往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因此,在分包合同中并未对总承包人的责任义务进行一个细分,往往会由于没有此类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极易引致合同双方的争议,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故须注意予以补全。

四、应当重视“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在建筑工程行业中普遍存在,这往往会导致施工单位在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一定的阻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备案而无所谓。因此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中时刻注意两种合同之间的差异,并适时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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