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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株洲云龙示范区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增强“两型”新城的产业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云龙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规则
(一)总部企业概念
株洲云龙示范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国(境)内外企业或其在云龙示范区注册设立,且税收归属我区的核心营运机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我区有关部门认定的管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营销中心、展示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投资中心等。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
总部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云龙示范区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云龙示范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及部委所属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银行、保险、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
4.各类上市公司;
5. 在示范区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是跨市企业;
6.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7.交通、通讯、网络、医药、工程、建筑、咨询、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教育培训、旅游会展服务等文化旅游服务业,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认定标准。
二、总部企业扶持措施
(一)建设用地支持
1.自建优惠。总部企业在株洲云龙示范区建造自用办公大楼的,以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1000万元为税档跨度,总部企业可根据承诺的税档申请地块,低于1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10亩,高于1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0亩。由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以办公用地性质,按市场评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面向总部企业挂牌出让。
2.投资补贴。经“招拍挂”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投资(含购地款)1亿元(含)以上,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按照总投资额的5-10%奖励投资建设主体。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奖励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总部企业入驻情况及入驻后纳税情况分三期拨付。
(二)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5%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租赁补助。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到位。
3.监督机制。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产业扶持政策
1.产业扶持奖励。
(1)自认定当年起,入驻总部企业上缴的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示范区留存部分,按前四年80%、后四年40%的比例核定奖励金额,通过产业扶持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
(2)自认定当年起,入驻总部企业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示范区的留存部分,分两年全额奖励用于产业扶持。
2.贷款贴息政策。入区总部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后,凭相关凭证可向云龙示范区申请贴息。贴息的范围为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用于项目开发及产业化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跨年度的贷款可根据实际利息发生额,分不同年度申报;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两年;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监督机制。对于以上财税优惠政策,总部企业应严格履约,对于十年内搬离云龙示范区,未经许可抽离注册资本,或违反其他相关约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并支付1倍所获补助金额的违约金。
(四)高端人才激励
1.个税补贴。自总部企业入区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计取人才激励奖金,专项用于本人在云龙示范区房屋的购租补助。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任职满一年后的次年起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领取补贴时,该个人必须仍为区内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
2.人才配套。对总部企业中任职、符合株洲市“万人计划”或其他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株洲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云龙示范区将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妥善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对不愿改变户籍或国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湖南省居住证”和“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已享受其他相关人才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程序
(一)总部企业认定。发展规划部会同招商合作部、财政金融部负责云龙示范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申报企业应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发展规划部牵头与招商合作部、财政金融部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
(二)补助奖励申报。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补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每年五月份前各总部园区或总部企业对相关纳税企业涉及的补助奖励统一申报,发展规划部会同招商合作部、财政金融部审核后,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工作开展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二)株洲云龙示范区原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办法均已废止,但各项具体优惠与省、市其他文件中优惠政策重复的,可就高选择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由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规划部、招商合作部及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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