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律所周律师 发表于 2019-12-2 09:30

“公司的钱不是老板的钱,不能想拿就拿”——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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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钱不是老板的钱,不能想拿就拿”——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私营企业,企业主(股东)认为企业的钱就是股东的钱,经常未经分红就将公司账上资金作为企业主(股东)个人用途,比如个人及家庭消费、其他与公司业务无关投资,偿还个人债务等。而公司的会计也缺乏税务、法律常识,就将企业主(股东)未经分红领走的钱记账时列为股东借支,往往一借就长时间不还,甚至再也不还。习以为常的做法,看似方便,但是隐藏了你想象不到的法律风险。
    一、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减资等),以借款等名义将投入资本从公司撤走的行为。举例说明:2017年4月,李某与他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不久,李某便以个人名义从该公司借款400万元并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2018年企业年检时,某市工商局认定李某系抽逃出资,最终以抽逃出资犯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税务法律风险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股东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张三于2017年1月在公司借款100万用于家庭开支,财务记股东借支账,后一直未归还,税务局于2019年1月查实,借支用于张三个人家庭开支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未归还,认定为分红,要求其补缴借支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20万元(100万x20%),并缴纳从2018年1月应缴税之日起计算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36500元(20万x5/10000x365天),合计支出了236500元。更可怕的是,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单位,还被处以10万元罚款。为此张三及其公司为其借支行为白白损失了336500元。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金州律师告诉你规避借支风险:问:既然股东借支既有被认定抽逃出资的风险,又有税务风险,那么为什么我借支了这么久还没被处罚呢?答:因为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还没查到,但是一旦查到就跑不掉!问:既然股东借支风险这么大,那到底还能不能借支呢?答: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注意规范财务记账,并且务必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归还。哪怕是还了之后再借,借了之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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